張三和張思是親兄弟關系,由于兩人之父親張二嘎在2002年的3月14日去世后,母親找到張申和張辰及兩個兒子商量分家的事情,并且在2002年的11月24日訂立了一份分家的詳細明細,內容為:
1.401號房屋貴張三所有,201號房屋歸張思所有
2.某村的宅院歸其母親所有南園的由目前處理后款自行安排處理,現住的宅院待后過世根據雙方生前贍養狀況,誰贍養的就有誰繼承,張三、張思共同贍養,那就將其房產各繼承一半。
3.張三、張思沒人每月都會定期的給目前贍養費200多遠。
4.其母因病故發生需要治療費用,張三和張思共同承擔50%
5.其母在哥倆的任何房屋均有居住權,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居住,201號房屋中有母親長期居住的權利,直至行動不便,后其母親將分的南院出售,并居住在分給張思的樓房內,張思一家居住在某村的258號院內。
2014年6月11日,其母被查出患有肺癌,此時張思已經入獄,由張思的妻子周某照看其母。2014年12月初,因其母的贍養問題協商不成,張三將其母接走。
2015年5月17日,其母去世。
2015年5月29日,張三將張思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2014年12月27日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并確認258號宅院內的房屋歸其所有。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的結果:
法院駁回了張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張三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上訴至二審的法院,經過二審的法院判決后,二審的法院判決結果為:
撤銷原審法院的判決,改判258號院內的房屋歸張三所有。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在本案審理中張三證明其主張,找到了其母親在2014年12月27日遺囑的證明人張6,陳1,劉1調查,三人表示沒有見到其母親的避暑遺囑,因此一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張三的主張的事實所涉及的關鍵證據,其母親在2014年12月27日的《遺囑》,因張思否認該遺囑,并且通過調查得知證明人沒有見過母親書寫的遺囑,依照三人的陳述,法院無法認定《遺囑》系其母親筆書寫并且是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在一審判決時駁回了張三的訴訟請求。
在法院一審判決以后,張三上訴至二審法院時提交了另一份關鍵證據,該證據系一份錄像資料,在該錄像資料中其母親明確表示將訴爭的房屋歸張三所有,張思則表示認可錄像中的人是其母親但不認可錄像的真實性,其母親當時已經沒有行為能力并且收到他人的脅迫最初了上述的意思表示,因此希望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該錄像資料提交后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其母頭腦清晰,語言表達清楚,并且明確將訴爭房屋歸張三所有,其明確表示涉案的自書遺囑系其本人書寫,表達了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在錄像中,其母陳述以上意見時,三名證人均在場。
通過這份錄像證據,房地產律師靳雙權認為,法院已經可以認定自書遺囑系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因此應當依照其母的自書遺囑進行繼承。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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