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的訴訟失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就可以請求向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的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會被終止、中斷或者延長。所謂的訴訟時效中止、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訴訟個時效暫停計算,從終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終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時效中止的法定須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終止。
所謂的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了某種特定的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訟訴失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為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的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為有正當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常理由,可延長時效。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起,但是從權利北海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是不予保護的,就此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中有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繼承的,遺產為分割的,即為共同所有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最后,我認為在繼承房產時,其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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