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系父子關系,均系某部門工作人員。李某2007年退休,在單位實施住房改革時,其居住的住房權屬歸自己所有。2014年,原告與被告簽訂房產贈與合同,將房屋贈與被告且進行公證,被告也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原告后來反悔,欲要回房屋,以在簽贈與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請要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將房屋贈與李某某,贈與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被告簽訂贈與合同時,原告對其贈予對象、贈與物品、贈予后果等并不存在錯誤認識,且對贈與合同依法進行公證。因此,原、被告簽訂贈與合同時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法院依法作出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贈與合同】
1.交付贈與物并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于設置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為;受贈人因過失實施侵害行為的,不在此列;
(2)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造成侵害結果嚴重;
(3)受侵害人應為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他人則不在此列。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撫養義務;
(2)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
(3)受贈人有撫養能力。這也是說如果受贈人本身就沒有撫養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撫養義務屬于客觀不能,對于贈與人而言并不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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