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在我們遇到侵權的情況下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呢?為此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門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是現實中很多人并不是熟悉,那么我挑重點的說下。
首先,當消費者在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購買了不合格的產品,那么我們是可以要退“退一賠三,最低五百”。其次,在食品藥品行業,如遇上訴情況,可以要求“退一賠十,最低1千”。
最后,對于網購、電視購物等,在“七日內,可以無理由要求退貨”,但是“影響二次消費的”或“私人定制的”除外。
不管何種賠償要求,消費者要做的是,保存好購物憑證和自己所受自己損失,這樣可以有理有據的要求賠償。
下面是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