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名下有兩套房子,一套是自己的單位房一套是太爺爺留下來的房子,2005年法院正式已經判給爸爸。爸爸有3個親生子女,其中小兒子02年的時候才搬回來住,其余2個一直都是在外面結婚自己有房子,3子女個都已婚了。
1. 爸爸在婚前買了一套單位房96年單位,01年和繼母同居,還帶來了繼母的兒子13歲。并共同撫養,供讀書。法院2000年判給其親生父親,但一直都是繼母親手帶大。親生父親未付一分贍養費。
2. 04年和繼母登記結婚[并把戶口和繼子的戶口同時遷進了來。繼子戶口本上面寫與戶主的關系是 兒子]
3. 08年10月爸爸意外去世。其中單位房子未留下任何遺囑。 但是太爺爺留下的那套房子,小兒子找人以爸爸的名義偽造一份遺囑,很遺憾的是鑒定結果居然是真的。再次鑒定有用嗎?遺囑內容是太爺爺的房子由大兒子和小兒子繼承。
4. 09年繼母和繼子共同向法院起訴依法分割爸爸的生前所有的財產。主要是現住的這套單位房。小兒子想獲得所有房產權,繼母也想完全獲得房產權。
5. 3個子女認為他們有3分繼承權,繼母只有1份。而繼子卻沒有繼承權。所以要繼母搬出去。把房產權讓給小兒子。就算不計較那張假遺囑的問題,把太爺爺的房產給他們。 他們還能要這套的產權嗎?
6。就算法院判給繼母獲得所有權,但是繼母也一時之間拿不出那么多錢補給他們,大概要12W左右。能不能判共同擁有?或者補的這些錢分年次給他們3個子女?
1、繼母和兒子爭房子的繼承權的話,法院會判給兒子。
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為之前立的有遺囑的,遺囑是具有優先權的,繼承人按遺囑進行繼承。該房產是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那房產就是遺產。兒子拿了遺囑出來,司法鑒定是真的,那只能說明遺囑是真的,兒子具有繼承遺囑的權利,繼母沒有繼承權。
因為有遺囑的存在,法院只能按相關的證據來判決,房產歸兒子所有,不可能改成2人共同擁有,否則就是違背事實和法律。故此案中不存在共有人的問題。因為兒子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完全是可以要求其后母搬離。
2、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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