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拒絕探望怎么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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