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作人員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就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作者就由以下幾點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1、在平時應該注意好保存勞動合同或者企業存在事實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卡之類),不要出事情了才去收集一些證據,這時你會發現自己根本就無法保證與企業存在的勞動關系,如此很難維權。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粗在勞動關系時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愛你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千萬不要錯過了申請時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的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工傷認定申請。遇到有特殊的情況需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則可以按照雇傭關系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對于企業提出的協商解決要求,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犯急而輕易答應。一般情況下,具體的賠償數額需等患者出院且工傷等級或者傷殘等級確定之后才能基本確定。在此過程中,最好請有經驗的律師介入,否則難以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現實中,許多受傷員工通過協商獲得的賠償數額最終僅夠支付后續治療費甚至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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