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的享受與履行產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但由于我國對用工制度的規定尚不完善,致使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逐漸增長趨勢,且在訴訟中出現了一些問題。
1、受理數量呈上下波動、總體上升趨勢。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數量增減幅度大,而案件數量多的年份都有集體訴訟。部分企業為應對勞動合同法實施,采取了諸如批量裁減老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改變工資結構、降低工資標準等措施,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對立,引發了系列群體性訴訟。這類群體性糾紛,通常涉案雙方當事人矛盾較為尖銳,對抗性強,案件處理存在很多隱性的不安定因素,處置工作稍有不慎,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涉訴上訪。
2、案件審結以判決為主,調解處理難度大。
據統計,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相對其他民商事案件要低很多。
3、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率高,一審服判率低。
4、訴訟請求從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包括:要求法院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要求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后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
5、勞動者訴訟能力不強,突出體現在舉證能力上。
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舉證。
6、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無論標的大小一律10元,簡易程序或調解還減半收取。但是據統計勞動者的訴求缺乏理性,其有些訴求要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要么早過了訴訟時效,因此很難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7、當前勞動爭議案件出現適用法律難的問題。
調整勞動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既有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又有勞動政策,更有各部門、各地方文件,缺乏統一、整體規范。還有關于工傷賠償的標準、申請仲裁時效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規定和做法,因此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些困難。
8、勞動爭議案件審結后的執行較為困難。
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特別重要,若執行不到位,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于得到保護。勞動者意見很大,經常上訪,處理不好,可能會變成誘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