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持有借條到法院起訴,為什么沒有勝訴”的問題一直是當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了解這個問題:
一、民間借貸超時效
訴訟時效一般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時效為2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這里說的是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欠條與它不同。
第一,債權債務人約定還款期限的,以約定為準。
第二,需要強調的是,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而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后,債務人才有義務歸還借款,債務人才有可能不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從而訴訟時效起算。
二、民間借貸不合法
包括,第一,明知或應知對方借貸用于犯罪等違法活動仍然出借給他人,借貸合同無效,法律不保護。第二,借貸關系是由賭債等非法債務引起的,法律不保護。
三、民間借貸系虛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列出了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
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應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借貸事實不明確
通常審判實踐中,因為借貸事實不明確而敗訴的占大多數,主要是證據不充分,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在此不在累述。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關于“舉證證明債權人資格的問題”,原文如下: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現實借貸一般有以下轉賬形式:現金支付、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票據支付、網貸平臺支付、微信紅包、支付寶轉賬甚至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直接授權給借款人,讓借款人自由支取現金的等等。
律師在此提醒出借人,在出借過程中除了要保存好借條以外,還要保存好相關的轉賬記錄,以免之后不必要的麻煩。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持有借條到法院起訴,為什么沒有勝訴”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