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條”、“欠條”和“收條”是三種最基本的字據憑證,在日常生活、商業往來或經濟活動中經常會使用到,這些字據相當于一紙合同,不能不慎重對待。作為日后主張債務權利的憑證,實現債權、債務清償的主要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它們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含義,也具有不同的證明對象。今天我們主要討論一下欠條在買賣合同關系中所起的作用,說到這個,首先我們不得不先看看“欠條”與“借條”在法律上充當的不同角色各是什么。
“借條”與“欠條”
通俗點講:
借條:說你借給他錢了,法院看后知道他欠你錢,應該還。
欠條:說他因為什么事情欠你錢了,法院還要審查這件事合不合法。
欠條很麻煩,借條簡單點。
具體來說:
1.“借條”,又稱為“借據”,“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之債的必然憑據,假如借款人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著“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
2.“欠條”又稱為“欠據”,“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3.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當案件當事人以欠條作為訴訟的證據時,不能像借條那樣,直接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認,原告往往還必須舉出其他證據來對欠條的內容進行證據補強。
4.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屬于合同范疇,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欠條是一種純粹的債權憑證,如果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2年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經典案例】
憑借一張欠條追討賒銷貨款案
某紙品廠將貨物賒銷給秦某,但未與秦某簽訂書面合同。秦某收貨后,向紙品廠送貨員夏某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中并未注明送貨地點和收貨地點。后,紙品廠多次向秦某追討欠款未果,情急之下,訴至法院。
首先,本案是以借款合同糾紛還是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必須想清楚。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糾紛,雖然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通過欠款人秦某出具的欠條等證據,可主張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欠條”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但不具有證明這種買賣關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原因,所以,選擇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較為妥當,這是因為買賣合同履行中債務人出具的欠條與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人出具的欠條,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的欠條。買賣合同適用我國合同法第九章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的規定。)
最后,遇到這種糾紛,建議先走調解程序,也是折中平衡訴訟風險的最佳選擇,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免當事人可能要面臨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