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可以將一部分勞務分包給他人,這種分包的現象容易出現利益沖突。如果有利益沖突,就會產生許多的糾紛問題。遇到糾紛需要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解決。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應當如何處理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因為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的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將得不到相關的法律支持,并且還不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合同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動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照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可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 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的有的是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久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工程在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的,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行的收繳處罰。
二、產生糾紛原因
1、因為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一個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其企業的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內的業務過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資質的或者不具備相關承包資質的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模糊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過程中,總包辦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請而產生的就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分包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建設的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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