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新《廣告法》與現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較大,把原來部分比較籠統性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并大幅提高處罰額度。這些新修訂的內容必將為監管部門凈化廣告市場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一、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
譬如增加了禁止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乳制品、飲料或其他食品廣告。
二、加大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
新法中專門增加了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一是內容虛假,二是引人誤解的內容引導誤導消費者,均為虛假廣告。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同時,增加商品或服務不存在,虛構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效果等5種虛假廣告情形。今后,違法發布虛假廣告,將被處以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新增“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
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沒有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服務,不能在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并明確規定代言虛假廣告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廣告,對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推薦、證明的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此外,新法新增,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四、禁在大眾傳媒和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
新法中進一步加大了對煙草廣告嚴管的力度,明確地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為了避免變相煙草廣告的發布,新法新增了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更名、招聘等啟示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的內容。
五、藥品需標明不良反應。
新修訂的《廣告法》與舊版相比,增加了對藥品廣告準則的規定,規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同時藥品廣告必須顯著地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六、明確互聯網彈出廣告必須一鍵關閉等。
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違反規定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強化對大眾傳媒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
針對廣播電臺、電視臺等變相發布廣告的問題,新法明確要求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并加重了變相發布廣告的法律責任。
明確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
針對垃圾信息泛濫的情形,新法增加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
九、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明確以工商機關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
十、提高行政處罰震懾力。
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可以處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的處罰,并將有關違法行為信息錄入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