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糾紛是企業在運營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因為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間的債務糾紛也在不斷的增加,因此作為企業的負責人和管理者需要對法律知識進行學習,不斷的加強解決企業債務糾紛的能力,據小編了解這幾年波麥斯集團和子公司的債務糾紛數量不斷的激增,產生糾紛的原因有許多漏洞,同時也包含著許多自身體質的問題,還有管理不完善的方面。也不能排除我們公司的辦事人員自身的法律意識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簽署合同時不慎導致的各種因素,這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斷的學習法律和不斷的提高防范意識,規范企業的合同簽訂,加強應收賬款的制度,通過嚴謹把關降低風險,從而達到控制訴訟成本,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
在企業債務糾紛時,還有可能會出現這樣會那樣的情況,這些細節上的東西需要我們不斷的去發現和總結失敗的經驗,只要不斷的完善才能更好的維護企業的權益。
(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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