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征地律師|2021年農民有權拒絕征地嗎?
針對集體土地的征收行為,在征收之前應當依法向所征地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發布征地告知書,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征詢被征收人的意見并組織聽證,征地主體將征地的審批材料報上級政府審批,在取得省級政府或國務院的征地批準性文件之后,應當及時發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相關信息,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這過程中,均應當聽取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見,或者組織進行聽證,針對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見進行研究后,確需修改方案的,應當進行修改。
針對修改后的補償安置方案,同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應當及時簽訂,并配合交出土地,仍不同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被征收人也不同意修改后的補償安置方案,也拒不交出土地,又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負責征地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其下達《責令交出土地通知》,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專業征地律師溫馨提示:在征地過程當中,作為征地單位,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以及提出意見的權利;作為被征收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免最終遭到合法的司法強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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