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項目部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000元左右,由工程公司通過銀行賬戶打款給李某。其間,公司與自然人張某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書》,項目發包給張某承建。協議書載明由建筑公司按照張某報送的工資單對其項目部員工發放工資,發放工資款從建設單位支付的本工程款中扣除。李某認為其與建筑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雙方對購買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以及其他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對李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僅能證明工資由被告方支付。被告支付工資的行為系為減少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發生,不能證實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員工。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焦點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建筑公司與李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以及勞務關系該如何認定等問題。
本案中,認定建筑工程勞動關系時,需要注意如果存在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情況,承包單位不承擔除工傷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責任,亦不可將其認定為勞動關系。
因此,弄清用工關系與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至關重要。
一、用工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界定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看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主體合法性、管理從屬性、工資支付性、勞動包容性”等,缺一不可的!锻ㄖ返谒臈l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非法發包、承包、轉包、分包等行為的發生。但是,用工關系不等同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中均存在用工,本案中建筑公司其將工程承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自然人,原告與張某之間形成了用工關系,不能等同于勞動關系,原告也并未非被告公司員工。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依據不同
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二)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系。勞務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換關系。
(三)風險責任不同
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在勞動關系中,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風險全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務關系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自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
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怎么要求補償? 受了工傷老板不管怎么辦?怎么要求工傷賠?
更多免費咨詢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地產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建筑工程、醫療事故、勞動工傷咨詢等,
請關注煥廷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huantinglaw 咨詢電話:400-888-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