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系教師,采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學校。某日下班途中摔傷,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12月27日,原告所在單位就此次傷害事故向被告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歷了二次工傷認定,二次復議后,被告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張某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雖發(fā)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之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審判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lián)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結合本案,張某返校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被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一、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在今年年初發(fā)布,其中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作了規(guī)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第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根據(jù)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作出工傷認定后,其中有一個停工留薪期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y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jù)《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fā)《職工傷殘證》。
4、工傷賠償: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jù)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shù)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按照傷殘等級到當?shù)厣鐣kU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jù)標準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
【法條連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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