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和解"可以根據仲裁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的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總結出合同糾紛需要通過一下的途徑解決合同糾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糾紛發生時首先進行協商的最好的一種方式,在尊重雙方的利益的基礎上從友好的形式上解決,如果協商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和解的方式并不是合同糾紛過程中必經的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協商的話可以協商。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人民調解維亞U你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符合工商行政機關的受理范圍內,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調解的,調解申請不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出調解協議書,當事人立即應當按照調解的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進行。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的前或者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需講糾紛協議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的性質,仲裁機構作出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問題,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受理,這是解決合同最常見的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主要看你的是什么合同,合同的內容怎樣
一般向向被起訴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一般到區縣級法院起訴,但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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