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一個新的家庭誕生,離婚則是一個家庭的分割,不僅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子女撫養也需要作出分割,由一方撫養或雙方輪流撫養,為爭奪孩子撫養權,有些離婚的父母雙方在庭上紛紛以放棄財產為條件,激烈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然而有些父母卻死活不愿意孩子跟著自己,那么,離婚時父母都不想要孩子,法院會怎么判?通過一個案例大家看一下。
【案例】
徐先生和白女士都是典型的“80后”,兩人于2013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2014年12月婚生子徐小白出生,然而,婚后兩人并不幸福,從大事到小時爭吵不斷,婚后他們與父母共同居住,在金錢方面,徐家也特別防著白女士,婆婆甚至提出讓她交帶孫子費。而且懷孕期間徐先生對她不管不問,對于這段婚,白女士徹底心灰意冷。2016年3月白女士便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且婚生子徐小白由被告撫養。
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白女士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已經無和好之可能,自己出生單親家庭與母親相依為命,目前已年邁需要照顧老人,且自己工作并不穩定無力撫養孩子,希望孩子由被告撫養。然而,被告徐先生認為自己收入不高,而且父母身體也不好,不愿意撫養孩子。
通過庭審法官了解到,白女士目前借居在娘家,沒有固定工作。而且一再表示自己目前在外務工,無法照顧好孩子,不愿意孩子隨其共同生活。徐先生目前在一家國企上班,工作相對穩定。但徐先生也表示不愿意孩子隨其共同生活,理由是自己收入不高,而且父母身體也不好等,不愿意讓孩子跟隨自己生活。
案件經審理后,承辦法官認為,關于孩子撫育問題,雙方均以種種理由表示不愿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這種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孩子是無辜的,把離婚給孩子在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方面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是雙方共同的責任。雙方均表示不愿直接照顧孩子,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兩害之間取其輕,故法院決定依法判決孩子的歸屬,不直接撫育孩子的一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鑒于孩子一直跟隨男方及父母共同生活,徐先生目前的經濟狀況、生活和居住環境等各方面相對優于白女士,最終法院判決徐小白隨徐先生共同生活,白女士依法承擔孩子撫養費用。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法律同時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由此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理由。離婚雙方都不愿撫養自己的孩子,法律是不允許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1、不足2周歲的孩子怎么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周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么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
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慮之前的撫養關系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考慮十周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可以輪流撫養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都不要孩子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法律一般規定離婚后子女隨母親生活;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管雙方是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都要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包括住房條件)、品格、學歷、職業、小孩生活的環境等因素,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孩子判給誰撫養。最高人民法院處理離婚問題時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夫妻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如果拒不撫養的情節嚴重,還會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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