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在婚前贈與中,有一種這樣的情形,男方會贈與女方存有一定存款的存折,而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分毫未動存折里面的存款,如果離婚,該歸誰呢?
案情簡述
原告江鈴(化名)與被告張濤(化名)經媒人介紹相識,在婚前被告將一張5000元定期存折交給了原告,說是將這筆錢贈與給原告。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被告的名字,且沒有告知原告這份存折的密碼。因此婚后原告始終沒有支取這筆錢。結婚幾個月后,雙方的感情便出現裂痕,原告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并要求將存折中5000元錢判歸原告所有。
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贈與合同成立。
第一,被告已經對原告實施了贈與財產的行為。原告也進行了接收,并且始終保管著該存折,符合贈與合同的諾成性特點
第二,原告與被告雙方在實施贈與行為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原告與被告雙方實施的贈與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所以雙方的贈與行為依法成立。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贈與合同不成立。因為存折只是一個權利憑證,其本身并不包含價值,所以,本案被告贈與給原告的只是一份權利憑證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實質財產權利并沒有發生轉移。并且存折的權利人名字還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銷贈與。
案件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根據《票據法》規定,存單與存折是銀行憑以辦理儲蓄業務的一種信用憑證,本身并不具有財產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被告與原告之間的贈與行為不具有 “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所以,被告可以撤銷贈與。
結 語
我們可以不懂法律,但是應當有法律意識,應當有權利意識,存款既然贈與了,就應當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變過來,房屋、汽車等記名權利的財產更是這樣。